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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引诱,“冒险家”组队偷越国境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454次举报

销售、客服、文员、厨师、美发师,这些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职业,却是境外犯罪分子宣称的高薪职业。轻松月入过万的美梦,让投机者们决定冒险一试。然而美梦却成泡影,冒险者们最终被海关识破,拦在境内。

 

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肖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偷越国境的19名被告人也先后被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缓刑不等,并处罚金。

 

01

令人心动的高薪岗位

20213月初,意欲出国淘金的被告人康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上了远在东南亚的前同事老陈,希望对方能介绍自己前往国外工作。很快,老陈便邀请康某某前往东南亚做厨师,并开出了20000元的月薪。与此同时,老陈还许诺无需签证费、机票费,不用出钱即可出国。康某某内心隐约感到不对劲,但是面对高薪的诱惑,康某某还是决定以身犯险,答应了老陈的高薪邀约。

 

不久之后,一个朋友聚会上,康某某就将自己出国淘金的计划全盘托出,刘某某、龚某某、焦某某等5人当场表示想跟随康某某一起出国。聚会结束后,康某某就询问老陈能否安排其他人的工作。他答应让我们6个人一起去他那里打工,并让我们把护照寄到昆明。康某某到案后交代。

 

02

鞍前马后的代办服务

一边寄出护照后的康某某6人正在等待出国通知,而另一边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正在快马加鞭地代办签证。20213月下旬,境外人员阿娇联系到国内的远亲王某甲,并安排他前往昆明配合肖某某帮助他人代办签证。不久之后,康某某等人的护照就从全国各地邮寄到了肖某某和王某甲手中,后由阿娇伪造出境人员作为境外公司员工从事商务活动的邀请函,而肖某某、王某甲根据阿娇指令前往某国驻昆明领事馆为他人代办劳务签证。

 

俗话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境外违法分子亦深谙此道。除了安排肖某某、王某甲在国内代办签证外,还另外安排了王某乙代办签证。经查,肖某某、王某甲共为康某某等40余人办理与其实际出境目的、事由不相符的劳务签证,王某乙为张某某等40余人办理与其实际出境目的、事由不相符的劳务签证。

 

03

出国淘金的美梦破碎

2021428日,在阿娇指示下,王某甲从昆明飞往上海,并安排处理人员出境事宜。到了上海,我联系了王某甲,并拿到了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国手续。他还特别强调出境被问就说去做厨师。另一偷越国境被告人温某某说。

 

2021430日,怀揣出国淘金美梦的冒险家们一同乘坐大巴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时,被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现康某某等人系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而被查获。之后,境外人员的马前卒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也相继落网。

 

目前,位于境外的老陈”“阿娇等上线还在进一步追查中。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辩称自己就是跑腿,只负责收集国内人员的护照,再由境外人员将相关文件发送给自己后递交至领事馆办理签证。但是种种证据证明他们绝非简单的小跑腿,有些甚至是积极提供批文、联系批文、找关系获取批文的重要角色。此外,肖某某、王某甲两人根据境外违法分子指示实施骗取签证的同时,还在人员出境过程中实施协助、帮助行为,有培训行为、分发材料等行为。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以劳务输出名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等19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中国公民应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外出务工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岗位招聘,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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