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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招嫖,江西一男子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3279次举报

认为只要利用社交软件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就可以做到天衣无缝

 

案情回顾

2022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在宁都县城通过手机微信中的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卖淫女梁某某、王某某二人进行网络招嫖,介绍二人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

 

期间,被告人杨某还驾驶电动车接送梁某某、王某某进行卖淫。杨某从每单嫖资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作为酬劳,共计非法获利900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2292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嫖和嫖娼都是违法行为

 

在生活中务必

 

洁身自好,抵制诱惑

 

千万别被欲望冲昏头脑!

 

 

文章来源:综合宁都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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