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使用别名李民在江西省永修县城丰乡与被害人赵某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先后生育长子李某甲、长女李某乙。2006年李小爱与赵某某到黔西市居住生活,2013年后赵某某外出务工,期间,李小爱结识袁某某。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小爱在未与赵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袁某某在原黔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于2018年3月12日生育一子李某丙。经原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小爱、赵某某系李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亲,李小爱、袁某某系李某丙的生物学父、母亲。
被告人庄某,男,务工人员。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有配偶仍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