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大家都认为只要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离婚时就应当按照协议上的约定履行,但是,某些情况下会造成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因为其他法律规定而被修改或者被撤销。
首先,某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是无效的,这一点无可厚非;
其次,当离婚协议中对于扶养费的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会被修改。我接触到的案例就是这样,X某与Z某结婚后育有两子女,婚后张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律师作为其私人律师,她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她听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X某把握住了第一时间提出要求Z某签订了相关协议,维护了她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少没有人财两空。但是,由于X急于离婚,对于扶养费的约定没有做合理的法律风险规避,导致离婚后Z某以个人收入减少,无法承担巨额扶养费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扶养费变更请求,最后法院综合判断两者经济情况,变更了扶养费,减少了近一半。由于扶养费的谈判是放弃其他约定妥协后的结果,X某只能认可这个结果。
第三,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婚前财产过户给子女的条款,也有可能最终被撤销。这种情况就是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房子归子女所有,子女归非房屋产权人一方抚养,房屋产权人一方离婚后再婚时想要回房屋,于是提起了一个撤销赠予的诉讼,他提出,房子是赠予自己子女的,但是由于房屋没有过户,他提出撤销赠与行为,请求房子返还给他。根据我国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而对于不动产,赠予权利的转移以变更产权人登记为划分所有权变更的原则。这样一来,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给孩子,但是离婚后却无法过户给孩子,造成这样情况的出现是很无奈的。如果想要规避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可以私聊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