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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遗嘱也不一定有效

2022-01-27

发布者:武振华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479人看过举报

根据《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规定,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内容;如果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订立遗嘱内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对于立有多分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我们知道遗嘱正常情况下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我遇到一个案例:简述就是,老人生前于2021年立了一份遗嘱 其中涉及到一套房产赠予二儿子,并与二儿子签订了赠与房产协议,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老人2022年去世后,大儿子又拿出来一份新的遗嘱,第二份遗嘱写的是平分该房产,但是没有公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是以原协议为准,还是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呢?首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先后可以否定第一份遗嘱的效力,但是问题是,第一份遗嘱中涉及到的房产赠与协议已经进行过公证,按照《民法典》658条,该赠予是不能撤销的,那么房产的归属应当如何认定呢?

1、有的律师认为:赠与协议也好,遗嘱也好,都属于契约的一种形式,应当以立约人本人的意愿为准,也就是后契约要优先于先前契约;

2、有的律师认为: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而经过公证的契约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应当以先前的赠予协议为准;

3、还有的律师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法定文书的效果,而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应当认定为约定优先,也就是应当以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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