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和郭某(女)是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周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李某,二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为不正当情人关系。2014年,李某为周某生育一子,周某为表示感谢,为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名下。自从儿子出生后,李某便开始向周某索要财物,从房屋、车辆到高档服饰、首饰、名牌包不等,期间还存在周某向李某赠与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的大额金钱的情况。郭某发现周某的异样,经过沟通知道了李某的存在,遂向李某要求返还上述财产,但被李某以财产系周某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夫或者妻一方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而被损害财产权益的一方,有权要求被赠与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