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关于继承法律关系咨询的案例,大致案情是这样的,老太太(90多岁)有两个儿子,老头早些年已经去世,平时由大儿子赡养。最近,因为农村的土地房屋面临拆迁,老太太想大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因此立下了代书遗嘱,并录好了视频。但是,一审判决该代书遗嘱因为立遗嘱人没有签字只捺了手印,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民法典》1135条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主要据此该规定认定了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认为,认定遗嘱的效力要尊重事实,不应当脱离现实情况,现实情况是老太太立遗嘱时90多岁,不会写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遗嘱上虽然是由代书人写的立遗嘱人的名字,但是手印是立遗嘱人也就是老太太摁的,这足以表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以遗嘱除非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如果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无法提出证据证明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其他被继承人也无法举证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那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他被继承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据以否定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亦未证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认定遗嘱有效。被继承人以代书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自己的合法财产,且系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形式上稍有瑕疵,但综合考虑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且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我认为该份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有权利继承遗嘱标的物。
最后我想说的是,遗产分割问题虽有争议,但应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逝者以往,生者如斯,各方均应理性宽容相待,妥善交流沟通,应更珍惜世间手足之情,做到兄友弟恭,守望相助,尽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