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咨询,接到这样的案例,李某,一位女当事人,婚前从未婚夫王某那里接受了一批6万元的款项,后又收到1万零1元(当地风俗叫“万里挑一”)的款项,但是,男方毁约不准备与李某缔结婚约,并坚持要回7万元彩礼,于是咨询到我这里,让我分析一下,能否不退还该笔款项以及怎么才能不退回该款项。
首先,我告诉她,这7万元应该属于彩礼,按照《婚姻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时,男女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符合该条(一)中的条件。当事人听完有些失望,认为自己肯定要返还该笔款项了,她问还有其他方法不还吗?毕竟是男方提出的不结婚的。我告诉她,这与谁提出来的没有关系,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认为是赠予财产则无需返还,她迫不及待地想知道怎么才能认定为赠与财产呢,空口无凭,法律是讲证据的,我告诉她这个就属于法律专业实务操作了,需要委托之后才能进一步谈。
对于赠予,《民法典》第657条做了如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58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言外之意,一旦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则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特殊情况。
认定彩礼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第二,要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第三,彩礼的支付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等等,所以,认定彩礼还需要很多条件。
认定赠予财产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