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1000万,认缴出资日期2052年”——这样的公司你身边一定有。不少老板以为认缴制就是“写个数字不用真掏钱”,把期限推到几十年后,公司出事也与己无关。
这个想法,从2024年7月1日起站不住脚了。
新《公司法》施行当天,人民法院宣判了首例适用第54条的案件。张某是一家文化公司股东,持股60%,认缴180万元,章程写的出资期限是2052年3月15日。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员工李某于是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很“经典”:出资期限没到,我享有期限利益;公司也没破产,凭什么让我提前掏钱?
法院的回答是:期限利益,到此为止。判决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是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在法律上叫“加速到期”,通俗讲就是把章程里那个遥远的日期作废,现在就得缴。
过去通常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才能追责,现在门槛降低了:只要“公司还不上到期债务”这一事实成立,债权人就能直接找股东。
还要提醒一句,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老公司,剩余期限超过五年的,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到五年内。“认缴一百年”的时代结束了。
给两类人的提醒:
如果你是股东,别拿注册资本当门面。认缴多少,就是给自己划了多大的责任上限,量力而行,能实缴的尽早实缴。如果你是债权人,尤其是被欠薪、被欠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公司账上没钱、执行终结了,别急着认栽——查一下股东的认缴额和出资期限,可能还有一条路。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