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大概率不算。
一个真事
赵某是某公司办事员,2021年10月到外地参加公司会议,次日与同事聚餐饮酒,被送回酒店,第二天被发现异常,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过量饮酒致乙醇急性中毒死亡。
家属诉至法院,主张系因公出差、因公聚餐、被灌酒致死。法院驳回:聚餐具有明显休闲娱乐性质,饮酒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死因是乙醇急性中毒,并非突发疾病。二审维持。
卡死它的三条线
一看聚餐性质。 最高法院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认定工伤。同事自发撸串正落在这里。
二看死因。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前提是突发疾病。酒精中毒、酒后窒息都不算。
三看醉酒。 条例第十六条:即便符合工伤情形,有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工伤。
三种情况会反转
一、聚餐本身是工作的一环。 云南周某在竣工验收后参加总包按行业惯例组织的聚餐,酒后摔倒致四肢瘫痪。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工伤——竣工验收聚餐属项目验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醉酒与伤亡无因果关系。 北京密云老宋深夜抢修水泵房死亡,血液乙醇已达醉酒标准,但泵房一氧化碳超国标23倍且无色无味,法院认定不喝酒也无法避免中毒,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三、属工作应酬且未达醉酒。 四川高院(2017)川行再4号:酒店总经理助理宴请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血样乙醇未达醉酒,陪酒后食物逆流窒息死亡,再审认定工伤。
不算工伤,不等于没人赔
工伤走不通还有民事侵权这条路。依《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强行劝酒、明知不能喝仍劝、未尽护送照顾义务的同饮者要担过错责任,组织者另负安全保障义务。
家属该做三件事:立即要求检测血液酒精浓度、封存病历;固定聚餐由谁组织的证据;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过期通道关闭。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