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缺钱,股东转账垫货款、房租、工资,是常态。可一旦被债权人追索,股东亮出转账记录说"我早实缴了",法院往往不认。两个案子说清这条线。
案例一:替公司付钱不等于出资
李某、王某设立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二人认缴30万元、20万元,出资期限2029年8月。公司欠刘某货款40万元,执行无果被终本。刘某要求二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担责,二人抗辩:已替公司垫付第三方货款、房租、员工工资,等于完成了出资。
无锡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有两条:垫付款实质是股东代公司向第三人还债,付完后股东只是取得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则是股东基于章程负有的法定债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划等号。何况这些钱没进公司银行账户,不符合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的法定要求。
案例二:股东会决议认了,法院仍不认
马某认缴出资165万元,多笔转账中仅61.75万元备注"投资款",其余标注"借款""工资"。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把欠马某的103.25万元借款转为实缴出资。北京两级法院不予认可:决议未向登记机关备案,备案章程仍载明货币出资,且决议作出时已有债权人起诉公司、公司已被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马某须在该103.25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子同时给出例外: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须同时满足三条,一是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把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二是决议作出时公司有充足清偿能力;三是修改后章程经登记机关备案。缺一条都不算。
陈律师提醒:四步才算真出资
钱打进公司名下账户,别直接付给房东、供应商;备注写"投资款"或"出资款",别写"往来款";督促公司做财务记载并签发出资证明书;及时办理实缴变更、对外公示。
一句话:为公司花钱,你拿到的是债权;按程序进账户、记为出资,才是实缴。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