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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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公司"注销跑路",法院判了:股东自掏腰包赔

作者:陈文毅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2026-10-09

案情

2022年,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操作设备,公司未缴工伤保险。一次作业中他右手被机器碾压,四指离断,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

张某索赔,公司一毛不拔,反而办了简易注销——全体股东签字承诺"无债权债务",对已认定工伤的张某连通知都没发。

张某把股东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早已作出,张某是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股东明知债务仍作虚假承诺,又未依法通知,剥夺了张某申报债权的机会。据此判决股东对伤残补助金、停工工资等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十余万元。

律师说法

一、工伤职工就是债权人。工伤待遇是清算时必须清偿的法定债务。

二、注销必须书面通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要求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简易注销中股东"无债务"承诺必须真实。

三、承诺不实,股东个人担责。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前债务负责;未经清算即注销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连带清偿。

结语

有限责任是盾牌,不是逃债的挡箭牌。公司可以注销,责任不能跟着注销——签下虚假承诺的股东,最终要拿自己的钱,赔员工的断指。

提醒用人单位:先了工伤债,再谈注销。提醒工伤职工:公司注销也别放弃维权。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执业26年(1999年执业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河北君德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0103283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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