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场景
老周2021年合伙开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一分钱没实缴。2023年公司不行了,他把股权0元转让给表弟,工商变更办得干干净净,自认从此两清。2025年,公司欠货款被起诉,执行时查明表弟根本无力缴足那100万元。法院遂追加老周为被执行人,要他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周喊冤:股权转走两年了,凭什么还找我?
法律为什么这么定?
第一笔账:认缴的出资义务,不因转让而消灭。《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转让已认缴但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其承担补充责任。你的认缴承诺像一条尾巴——接盘的人缴不上,关键时刻会把你拽回来。(最高法2024年12月批复明确:该条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转让;此前的转让,债权人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追责。)
第二笔账:抽逃出资后转让,照样追。 出资刚转进公司又转走的,即便股权已转让,债权人仍可要求你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笔账:挂名代持更危险。 对外你就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公司还不上债,债权人找的就是这个名字。朋友跑了,账可能落在你头上。
此外,以明显低价0元"甩"股权逃债的,法院可认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给拟转让股东的四条建议
未实缴部分先补缴,或如实写入转让协议;
审查受让方财力,必要时要求担保或限期实缴;
股东名册、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及时办妥,留存对价凭证;
别演"甩锅戏"——0元转给亲属,恰恰最容易被追加。
结语:股权转让转走的是股东身份,转不走的是出资诚信。转让前把账清干净,才是真正的两清。
(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意见。)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