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艳在某科技公司做产品运营。下班后、周末,微信工作群的消息不断——方案、数据、客户答疑,都得她回。离职后她起诉索赔加班费,一审败诉,理由很直接:没有打卡记录,人没在公司,怎么算加班?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法院明确,对劳动者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性劳动的线上工作,应认定为加班。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隐形加班"的标杆。
规则变在哪
过去认定加班,看的是"人在不在工位""考勤表有没有记录"。这套标准遇到微信办公就失灵了——人回家了,工作没停。
入库案例给出两条实质标准:
一是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深夜、周末、节假日被安排处理工作,而不是偶尔回一句"收到"。
二是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改方案、做表格、谈客户、盯进度,是实打实的工作;简单沟通、礼节性回复不算。
线上加班时长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工资水平、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加班频率等因素酌情确定。3万元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劳动者该留什么证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加班事实由劳动者初步举证;但能证明单位掌握考勤、审批记录而不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平时要存:
工作群聊天记录(含时间、任务内容、领导指令),定期导出;
加班审批、任务派发的邮件或OA记录;
提交的成果文件及其修改时间;
工资条、劳动合同(用于确定加班费基数)。
用人单位该防什么风险
明确非工作时间的沟通规则,能不派活就不派活;
确需下班处理的,走加班审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制度中写清"紧急联络"与"实质加班"的界限,并留存记录。
线上办公回不去了,规则也清楚了:占用休息时间、干了实际的活,就得给钱。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