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2017年入职一家公司,任市场与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23年8月前,公司从不要求他考勤,只做请假管理,没请假就按全勤算。
一天,公司在群里通知:即日起所有人8:45上班、17:45打卡。贾某不理:"不定时工时,我有权自己安排时间和地点。"公司又明确安排专人协助管理,先后7次通知他到公司参加市场部会议,贾某一次都没到。2023年12月,公司以其严重旷工、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贾某仲裁、起诉,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6万元。
一审、二审都判:公司解除合法。理由分两层——
第一层:公司要贾某打卡,错了。 双方约定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公司未经民主程序,单方通知固定上下班打卡,缺乏依据;贾某已实际提供劳动,把"没打卡"直接当旷工,法院不认。
第二层:贾某拒开会,也错了。 不定时工时不是"随心所欲",它取消的只是固定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不取消劳动者服从必要管理的义务。《劳动法》第三条写明: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公司指定了具体时间地点叫你参会,你拒不到场,就是未在特定时间地点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构成旷工,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给打工人一句:不定时≠没人管。通知到点的会议、汇报、培训,不去有代价——铁饭碗可能砸,赔偿金一分没有。
给企业一句:想把不定时员工管成坐班,单方发打卡通知行不通,改动考勤制度要走民主程序;认定旷工别盯着打卡记录,返岗催告、会议通知、送达留痕这条证据链才是胜诉关键。
案例来源:(2025)京01民终12543号。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