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A公司当厂长。公司每年年底多发他一个月工资,四年来他一共签了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纸上写明"本款为预支经济补偿金,离职时抵扣"。2024年1月,公司以停产、限产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接着亮出底牌:补偿金早就分四年付清了,一分不必再给。张某不认,说这就是年终奖。案子一路打到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实为年终奖,属工资组成部分,不得抵扣,公司全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万余元。
为什么"提前支付"这么难被认可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节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人在职,解除还没发生,法定义务根本还没产生,谈不上"预付"。更实际的问题是算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工资一般逐年上涨,公司按入职头几年的低标准每年预发一笔,离职时拿来抵高标准的法定补偿,等于用便宜的价格买断了将来的责任。重庆一起入选川渝典型案例的案子,法院正是用这个理由否掉了抵扣。泰州中院也判过:合同写明"每月工资包含预发经济补偿金",约定无效,公司照样补发。
有没有被认可的可能
有,但条件苛刻。广东高院一份再审裁定认下过抵扣,案涉公司的做法是:与员工单独签订书面文件,白纸黑字写明款项是预付的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项单独签收,绝不混进工资或年终奖;员工对性质知情。离职时按法定标准重新核算,多退少补。反过来,把钱藏在工资条、年终奖里,靠一句"年薪已含补偿"或合同里一行小字,基本都会输。
两句实在话
对员工:凡是被要求签"预支补偿"字样的,先问清这笔钱算工资还是算补偿,签字前留一份。
对企业:想靠分期预付省钱,多半是白忙一场——钱照发,离职时还得再赔一次。
(作者:陈文毅律师。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案例整理,各地口径有差异,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