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来咨询的张女士,在公司干了 3 年 8 个月。周三下午,HR 把她叫进会议室,一句"组织优化,你排名末位",递来一张《离职申请单》,离职理由印着"个人原因",让她当天签完。她做对了三件事,最后拿到 9.6 万。
第一件:没签"个人原因"
这张字一签,性质就变成你主动辞职,别说 2N,连 N 都悬。她只回了一句:"我不同意解除,请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
第二件:把"被辞退"变成证据
她拿到了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留了当天录音,以及微信里 HR 那句"明天不用来了"。
记住一个关键点:解除合不合法,举证责任在公司,不在你。你要证明的只有一件事——是公司让你走的。
顺带说,单纯以"末位淘汰""排名靠后"辞退员工,法律上不认,最高法早已把它定性为违法解除。真想以"不能胜任"辞退,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才能解,一步都不能省。
第三件:算钱按"应得",不按"到手"
公司想按 6000 元底薪算。法律规定的是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季度奖、津贴、加班费全部算进去,她是 12000 元。
年限怎么折?每满 1 年算 1 个月工资,满 6 个月不满 1 年按 1 年算。3 年 8 个月 = 4 个月。
公司口径的 N:12000 × 4 = 4.8 万
违法解除的 2N:12000 × 4 × 2 = 9.6 万
差的那一倍,就值你不签那张纸。
最后三句提醒
2N 和 N+1 只能二选一,不存在"2N+1"这种算法。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但时效只有 1 年,从被辞退那天起算,拖久了直接归零。
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截图,被通知当天就导到自己的手机里——账号一旦被停,什么都来不及了。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