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王某。王某招用李某从事施工工作,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李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被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公司不服:既然没有劳动关系,为何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终,建筑公司虽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判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律师说法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规则:没有劳动关系,不等于没有工伤责任。
在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以为"工程转出去了,工人出事与我无关",这是严重的认知误区。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用工单位通过违法转包逃避工伤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四、律师建议
1. 发包要慎重: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
2. 转包要合法: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3. 保险要到位: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4. 管理要规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风险
违法转包看似"省事",实则"埋雷"。企业唯有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才能真正规避风险!
本文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3日发布)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