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答应给补偿,解除协议上也盖了章——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的章。事后公司想反悔,翻出一招自以为聪明的抗辩:"人事章不是公章,不能代表公司,协议无效。"
这招在法律面前,基本不灵。
真实案例:想借"章不对"反悔,谁都没得逞
于某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上面盖的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离职后双方闹翻,公司主张于某违反竞业义务、应付违约金;于某则抓住印章做文章:盖的是人事章不是公章,协议根本没成立。
仲裁机构认定很干脆:人力资源部本就负有员工管理职能,它盖的章能够代表公司的用工意思——在人事管理范围内,公司和个人都不能拿"没盖公章"当反悔的借口。
法律依据: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大白话:人事部门就是公司管"人"的部门,签劳动合同、办离职、出解除证明,正是它的职权范围。公司内部规定"人事章不得对外",那是关起门的规矩,不能对抗不知情、无过失的员工。
但有三类章,真不灵
一是"事不对"。 拿人事章去签买卖合同、担保文件,超出人事职权,公司不认就有道理。
二是"部门不对"。 曾有项目经理在微信群发通知辞退员工并加盖项目部章,法院认定项目部既非人事职能部门、经理又未获授权,解除不代表公司意思。部门章的效力跟着部门职责走。
三是"员工明知不对"。 员工明知公司只认公章、或明知盖章人无权限仍配合的,不构成善意,职务代理的保护罩就扣不上。
给双方的提醒
劳动者:签约尽量要求公章;拿到的只有人事章也别慌——只要是人事事项、你善意无过失,法律大概率认。
企业:要么统一用公章,要么把人事章的授权范围写清并公示。记住一条裁判潜规则:印章之争,法院看的是"谁在管这事",不是"章上刻了什么字"。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