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全员竞聘,你没竞上。HR 两手一摊:"要么调岗,要么待岗培训,都不接受,那就按竞聘方案办——解除。"
流程步步有"依据",看似无懈可击,但这正是最典型的违法解除套路。
真实判例:从主管到"储备干部"再被辞退
重庆某食品公司财务部主管方某,未竞聘成功,被调整为"储备干部"参加培训,随后公司以培训期测评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判决书那句话值得所有企业抄下来——未竞聘成功,并不必然意味着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决不能以待岗培训为手段,变相辞退员工。
这套流程错在哪
第一,落选≠不胜任。 竞聘是"多人争一岗"的择优,落选只说明别人更适合,不等于你不能胜任原工作。最高法指导案例18号早已明确:考核居于末位都不等同于"不能胜任",何况一次竞聘。
第二,竞聘方案不是"解除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列举的解除情形是封闭的,没有"竞聘失败"这一项。方案就算写了、你签字确认过,也不能创设法定之外的解除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本身就没有约束力。第三,"协商未成"不是你的错。 协商不成,公司只有两条正路: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走第四十条——先拿出"不能胜任"的证据,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跳过举证直接依方案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补偿翻倍成赔偿金。
给双方的两句话
被这套流程推着走:别签任何同意书,书面表示"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原岗位",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视角:竞聘可以决定"谁上位",不能决定"谁出局"。落聘安置要真实、合理、留痕——否则你每一步"合规流程",都会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证据。
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就是法定解除情形的边界。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