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公司绕不开两道坎:法定解除事由,加上"事先通知工会"。第二道坎,大量分公司直接视而不见——我们这儿没工会,通知谁去?
还真有得通知,漏了就是违法解除。
真实案例:总公司代辞退,工会"事后同意"救不了
程某与新疆某超市分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工伤致残十级后未及时返岗,总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将他辞退。解除决定发出9天后,总公司工会才复函"同意解除"。
石河子市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分公司,解除权应由分公司行使,总公司径直代作决定不当;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事先"通知工会,公司先辞退、后通知,程序违法。法院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维持。
没建工会,到底通知谁
主流裁判口径:未建工会不是免责理由,应通知上一级工会。分公司没建工会,总公司工会正是其领导工会——通知总公司工会即为正解,也可通知属地街道或区(县)总工会。最高法民一庭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亦明确:未建基层工会的,应通过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但各地口径不统一。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明确,未建工会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上一级工会;广东、山东等地部分法院则认为未建工会即不适用该程序。跨省用工的企业,务必按用工所在地规则逐一核对。
两个坑
一、主体错位。 谁签的合同,谁行使解除权、谁发通知。领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适格用人单位,总公司不能越俎代庖——上面那个案子里,这一步就先错了。
二、程序倒置。 "先解除、后补通知"行不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允许起诉前补正,但北京等地新规已明确禁止程序倒置,先斩后奏直接认定违法。
通知工会不是走形式——漏了这道程序,合法解除也可能被认定违法,补偿翻倍成赔偿金。这张函,分公司辞退任何人之前都得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