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退股协议中,明确写出公司的债权债务一切与退股股东无关不再承担。在退股股东退出后,后续公司其他债权人起诉公司,退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内外有别。如夫妻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协议内容只约束协议相对人,并不具有对世的效力。内部的股东协议约定只对协议签订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如退股股东没有实缴,不论债务发生于退股时间前后,起码需要在出资范围承担责任,但是可以基于协议向协议方追偿。
同时,还有一个股东身份认定的情况。你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有在庭上遇到一个审判者问,其他股东都同意且认为他是股东,他为什么不是股东?这是典型的民法意思自治思维,公司法是组织法,股东是一个法律行为,想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有内部的组织行为以及外部的登记法律确认,缺一不可。成为公司股东是通过股权转让还是增资,股权代持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出资及其他股东认可的代持协议等意思表示。是否经过内部的决议及名册确认,是否进行外部工商变更登记?否则你依据什么认为你是公司股东?
另一个是出资认定,应缴100万,给公司转账100万,是履行了出资责任吗?没有内部的出资事实确认,外部的出资情况法律变更,一般会认定该款项是转款人对公司的债权,依然需要履行出资责任。
最后一个是公证,不少人往往缺乏认知,觉得公证了就可以安心了,高枕无忧。公证和协议的内容效力是两个概念,没有直接的关联和关系。不公证不会影响协议内容的效力,公证了也不是问题就解决了,问题还是在协议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