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领养孩子需要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手续:领养申请书;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