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电子签名借钱 出借后不还失联 电子签名有效吗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30人看过


叶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5月叶某向陈某四次转账,总计10000元。2021年7月22日双方通过小程序签署电子借条确认借款本金为9800元。

叶某称陈某向其转账3200元后无法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6600元。经公告送达,陈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法核实借条载明的借款实际发生及借条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首先,叶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为2021年3月-5月,而其提交的借条中载明款项出借日为2021年7月22日,当天没有转账记录,叶某亦未提交借条出具日之后的任何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借条载明的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其次,叶某称是之前借的款,在7月22日补写的借条,但叶某提交的转账记录4笔共10000元,与其提供的借条9800元金额不符,也无法确定陈某向其转账3200元的性质为对借款的还款。


最后,叶某提交的是电子借条,陈某签名为电子签名,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

因此,现有证据既无法核实认定借条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借条载明的借款实际发生,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陈某应偿还叶某借款本金6600元。

首先,叶某提供了双方签署的电子借条及电子签署报告。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公司在双方签署电子借条时具有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资质。因此,叶某从该公司服务器直接调取的电子借条为原件。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

图片

其次,叶某提供转账凭证证实其已把借款交付给陈某,在穷尽送达手段陈某既未答辩亦未到庭的情况之下,可以认定叶某与陈某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最后,叶某主张陈某尚欠其借款本金6600未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叶某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陈某应偿还叶某借款本金6600元。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