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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海事行政案件 上海海事局20余名干部旁听庭审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9人看过举报

      本律师在该案中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该案以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返还行政处罚罚款,赔偿原告损失,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结案,取得良好效果,维护了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该案在各大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


12月14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因不服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提起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行政案件。A海事局副局长李高出庭应诉,上海海事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局的20余名干部旁听了庭审。



2017年3月16日,A海事局在上海张华浜查验场扣押了靖西三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所有的一批货物。经鉴定,A海事局认为该批货物二氧化锰属于《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中的5.1类危险品,但未向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A海事局对矿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矿业公司不服,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14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上海海事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局的20余名干部全程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原告矿业公司认为,二氧化锰并非海运污染危险品,根据运输惯例,普通包装运输即可,被告A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告A海事局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此次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规定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有关海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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