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证监会认为,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其在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遂作出判罚苏嘉鸿1.3亿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嘉鸿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苏嘉鸿仍不服,诉至法院。北京高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点评:本案打破了证监会多年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中保持“零败诉”的纪录。在二审中,法院对内幕信息认定、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要求、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其中,证监会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关键人证殷卫国的缺失。如果缺乏这一证据,对于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这一基础事实,也可以将其推定为正常的交易活动甚至是“巧合”。从这一基础事实直接来推定苏嘉鸿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其中存在明显的逻辑跳跃,破坏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苏嘉鸿的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证监会本身行政调查程序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程序要求。所以,在本案中,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织为一体,使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该案特别凸显了程序合法性对于实质合法性的独特价值,清晰展示了依法行政必须从程序合法性出发这一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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