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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案(许水云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67人看过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许水云系金华市婺城区私营企业主。2014年9月26日,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婺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拆除许水云房屋。10月25日,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许水云被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许水云提起行政附带赔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许水云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决,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决,驳回许水云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城建公司拆除许水云房屋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婺城区政府承担,婺城区政府既未作出征收决定,也未作出补偿决定,迳行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重大明显违法,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而非征收补偿责任。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婺城区政府既可以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提供类似房屋进行赔偿,也可以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支付赔偿款;对于违章搭建,可综合当地政策酌情决定是否赔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结合当地有关营业用房认定标准,赔偿适当期限的停产停业损失;关于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结合有关财产损失清单,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依法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责令婺城区政府对许水云被拆除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和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本案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国家赔偿责任,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防范违法行政“零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法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本案经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1+1”等栏目广泛报道,并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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