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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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丈夫离婚,140平房子只判各占50%,二审改判全归妻子男方拿63万走人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30次举报
2026-10-20

房子只有一套,两个人各占一半,谁住谁卖谁说了算?今天这个案例,一审判决双方各占50%,二审直接改判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拿折价款走人。这个改判,值得每一个正在离婚的人认真看。

基本案情

迟某1与刘某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迟某1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双方未能和好,迟某1于2020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名下有一套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40.40平方米,登记在迟某1名下,双方均认可现值126万元。另有现代牌吉普车一台,登记在迟某1名下,现值7万元。截至2021年2月,迟某1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245710.85元。迟某1身患癌症,主张因治病支出较大,要求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刘某则主张迟某1工资收入高,要求分割工资收入,并称迟某1转移财产、承包农场有收益、名下有股票等。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产由双方各占50%份额,车辆归迟某1所有并给付刘某折价款35000元,公积金归迟某1所有并给付刘某折价款122856元,迟某1另给付刘某工资收入补偿款70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离婚时应依法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一审法院仅判决份额,有失妥当。结合双方二审期间对房产现值均认可126万元的意见,从照顾女性原则考虑,认定房产归刘某所有,由刘某给付迟某1折价款63万元。    

关于工资收入补偿款,二审根据银行流水和单位证明认定迟某12018年至2020年工资总收入约51万元,并非刘某主张的97万元,且账户余额仅6000余元,结合其患癌治病的实际情况,一审酌定7万元补偿款较为适宜,予以维持。

关于迟某1主张的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应由案外人另案主张。关于刘某主张的股票、农场收益、贵重物品等,因一审未主张或未提供证据,二审不予处理,可另行诉讼。

最终二审维持离婚判项、车辆、公积金、工资补偿款,撤销各占50%份额的判项,改判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迟某63万元。

律师建议

1.离婚判决房产“各占50%份额”看似公平,实则难以执行。一套房子两个共有人,谁住谁卖谁出租都容易产生新纠纷,法院越来越倾向于明确归属一方、由取得方支付折价款。

2.房产归属的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照顾女性原则、实际居住情况、子女抚养、双方身体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不是简单按份额一刀切。

3.主张对方转移财产,必须有证据。本案中迟某1申请法院调取刘某银行流水,但调取后并不能证明转移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没有证据的指控,不仅浪费诉讼资源,还可能影响法官对主张方的信任。

4.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法院会扣除合理生活支出。本案中迟某1患癌治病支出较大,法院酌定补偿7万元而非按收入一半分割,体现了对患病方的照顾。

5.涉及案外人的共同债务,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予合并审理,需要另案解决。股票、农场收益等二审新主张,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在一审时就全面梳理财产线索、及时举证。遇到复杂离婚财产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避免遗漏财产或错失举证时机。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