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两人一起出钱买了房,但房子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来婚没结成,出资方想把钱要回来,对方却说房子是我的名字,跟你没关系。今天这个案例,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了权威答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姚某曾系恋爱关系,并有结婚意向。王某没有某市商品房购房资格,2012年6月恋爱期间,两人以姚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另有居间费4.3万元、税费20.2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居间费4.3万元,并向卖方转账支付定金20万元。同年6月27日,姚某账户收到两笔汇款共250万元,其中150万元系王某之父转账,备注为房款。6月28日,姚某向卖方支付购房款2297500元,其余20.25万元用于支付税费。6月30日,王某又向卖方转账支付购房款197310元。7月2日,姚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
2016年,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房屋共有权人。法院判决认定,购房时双方尚处恋爱期间并有结婚意向,二人共同出资购房,虽登记在姚某一人名下,仍应认定共同所有,但因王某无购房资格,无法确认为共有权人,王某可就出资款及其他权益另行主张。
此后王某再次起诉,要求姚某按出资比例67.16%返还购房出资款及相应增值收益。一审审理期间,房屋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一审判决姚某返还506.9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姚某不服,申请再审。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投资纠纷。双方系自由恋爱,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购房是为了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和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最终改判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撤销一、二审判决。
律师建议
1.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出资方仍可主张返还出资及相应权益,但返还数额不等于出资比例乘以房屋增值。
2.婚约财产纠纷与投资纠纷性质完全不同。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分手时的返还规则不是简单的投资收益计算,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酌定。
3.出资方务必保留好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尤其是备注为房款、购房款等用途的转账凭证,这是认定共同出资的关键。
4.如果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借名买房存在巨大风险。即使法院认定共同出资,也无法直接确认产权份额,只能主张返还出资款及其他权益。
5.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往来,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产权归属和分手后的处理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