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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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债权人申请执行拍卖夫妻共同房产,妻子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30次举报
2026-10-08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与执行异议领域律师,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丈夫在外欠了债,债权人却盯上了夫妻共有的房子,法院要拍卖。妻子觉得委屈,离婚时明明约定房子归自己,怎么还要被拿去还丈夫的债?今天这个案例,就是这类纠纷的典型样本,值得每一位已婚人士认真看完。

基本案情

潘某与顾某于多年前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457922.4元,首付款227922.4元,贷款本金23万元,贷款本息合计302660.96元。2011年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潘某,共有人为顾某,并设立了抵押贷款登记。2014年4月1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潘某所有,房屋抵押贷款由潘某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所欠债务由顾某偿还,与潘某无关。

然而,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案外人冷某借款70万元,2015年法院判决顾某向冷某偿还借款7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7月裁定拍卖案涉房屋,并追加潘某为被执行人。2015年12月,法院甚至裁定将顾某和潘某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冷某所有。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顾某对冷某所欠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但潘某与顾某在协议离婚时,明知顾某有债务未清偿,仍约定共有房产归潘某个人所有,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该约定无效。此后,冷某再次起诉顾某,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确认该债务为顾某的个人债务。案涉房屋仍被法院查封。

2021年,潘某提起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对案涉房屋析产,要求确认其享有63.44%的份额,顾某享有36.56%的份额。潘某主张,购房总成本530583.36元,其支付了336588.86元,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顾某辩称,购买房屋时其个人没有出资,首付款及还贷均由潘某及其家人支付,对潘某主张的比例没有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潘某与顾某共有房产,虽然离婚后潘某个人偿还了贷款本息142594.36元,但该部分款项系以双方名义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顾某应偿还的部分71297.18元由潘某代为偿还后,潘某可向顾某主张返还。潘某主张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潘某享有50%的份额,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且在离婚时明知债务未清偿仍约定共有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的行为,归于无效。

      2.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同房产时,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原则上各享有50%的份额。即使一方在离婚后独自偿还了全部贷款,该还款行为也不必然改变房产的共有份额,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4.如果代对方偿还了本应由对方承担的债务部分,可以另行向对方主张返还,但这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房产本身的份额认定。

      5.面对债权人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妻子应当尽早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避免房产被整体拍卖后无法主张相应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购房出资、还贷记录、离婚协议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