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甚至离婚没几天就再婚生子,这时候还能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方一句“都离婚一年多了,你早干嘛去了”,就让很多人以为自己彻底没戏了。今天这个案例,从一审驳回,到二审改判支持,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胡某抚养,房产产权双方各半,汽车各半。然而离婚仅仅三天后,刘某就与他人再婚,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也就是说,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正是在胡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这一情况,认为刘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遂起诉请求判令汽车归其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刘某辩称,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一审法院支持了汽车归属的请求,但驳回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关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法定过错情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过错程度已达到“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曾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予支持。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删除了这一年的限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三,关于法律适用。虽然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有利溯及原则。最终,二审改判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律师建议
1.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不要因为已经过去一两年就放弃索赔。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重大过错之日起算。
2.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迅速再婚并在短期内生育子女,这类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即使协议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只要当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离婚后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4.注意收集证据,包括对方再婚登记时间、子女出生时间、受孕时间推算等,这些时间节点是认定婚内出轨的关键。
5.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不要期望过高,但也不应轻易放弃。遇到此类情况,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评估索赔可行性。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