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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向中介借款65万 却只要还51.5万?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为买房向中介借款65万

却只要还51.5万?

 

【基本案情】

李强系房屋买卖中介业务员,王建系镇江某小区房屋房主。两人曾就该房屋达成协议,“锁定”以86.5万元出售房屋,即无论李强以多少价格为王建出售房屋,王建均只收取86.5万元,超出部分归中介方李强所有。

2022年11月9日,在李强的居间下,王建与金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金帅购买王建的房屋,转让价为100万元,首付款35万在2022年11月11日给付,尾款65万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给付,中介佣金为买卖双方各支付总成交价的1%。在居间过程中,李强并未告知金帅其与王建之间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的约定。

2022年11月14日,金帅由于资金困难只支付购房款35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为促成此次交易,经李强与金帅协商,由李强为金帅先行垫付剩余购房款。同日,金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买房屋需全款支付,李强出借给金帅65万元,支付给王建,金帅于2022年11月25日前归还借款。

之后,王建在微信中向李强确认收到86.5万元全款,房屋也顺利变更登记至金帅名下。可直到2023年8月,金帅也未归还上述款项,李强诉至法院,要求金帅归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对于该部分差价,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购房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于出借金额,原告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被告虽向原告出具65万元的借条,但是被告出具借条时认为其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其已支付35万元,尚欠卖方购房款为65万元均由原告垫付。

而本案实际情况系在被告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前,原告作为中介已与卖方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的购房款仅为51.5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包含房屋差价13.5万元。原告隐瞒了房屋实际出让价,该行为违背了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并非中介方忠实履行义务应当获得的报酬,该部分差价原告亦未实际出借给被告。故对于该部分差价,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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