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有的出资一部分、有的出资全部、有的是婚前购置、有的婚后才买,情况多种多样,这就导致房产归属在认定上存在复杂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由父母(刘甲、赵乙)主要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刘丙、刘丁)名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后,依法判令案涉房屋由刘甲、赵乙、刘丙、刘丁按份共有,其中刘甲、赵乙共有64%,刘丙占有18%,刘丁占有18%。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7日,刘甲、赵乙因觉得爬楼辛苦,将其位于南昌市一套楼梯房出售得款63万元,并打算购买一套电梯房养老。在同子女刘丙、刘丁商议后,刘甲、赵乙出资68万元(旧房卖得63万元,另加5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元购买了一套电梯房。刘甲、赵乙本意是该房屋由二老居住终老,子女刘丙、刘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待老人去世后,房屋由子女刘丙、刘丁处置。因此,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丙、刘丁名下,各自占有50%的份额。后因刘丙、刘丁在外地工作多有不便,围绕赡养问题双方矛盾重重。刘甲、赵乙为此诉至本院,以案涉电梯房为三方分别出资、共同购买为由,请求对上述电梯房的产权进行确权分割。
法院认为,刘甲、赵乙作为主要出资人,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刘丙、刘丁名下,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成立赠与关系,而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如出资情况等)核实真正的权利人,并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或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梯房刘甲、赵乙共同出资68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38.5万(各出资19.25万元),根据三方购房时出资情形来看,现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原告刘甲、赵乙要求房屋产权变更及确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又因诉争房产系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应按三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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