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恶意设定居住权对抗执行 法院:依法涤除 进入司法拍卖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举报

[强制执行系列]

来源上海高院官网

 

恶意设定居住权对抗执行

法院:依法涤除进入司法拍卖

 

【基本案情】

法院在办理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在本市有一处房屋。经查,2022年11月,王某为取得贷款为某银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2023年7月,王某又为前妻在房屋上设定大额抵押权,同月,王某还在房屋上为其母亲李某设定终身居住权。

不久,包括某银行在内的多名原告陆续开始起诉王某、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数十件案件进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程序,而两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多家外地法院在先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该套房屋。

申请人某银行认为,被执行人王某为案外人李某在该房屋设定的居住权,对已经在先设定的抵押权的实现将产生重大影响,遂向法院申请依法涤除该居住权。

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居住权人李某从始至终均未实际入住并占有该房屋,在为某银行设定抵押权后、为李某设定居住权前,被执行人王某已经书面委托其前丈母娘吕某对外出租该房屋,并持续收取租金直至2024年3月人民法院强制腾退涉案房屋之日。

同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发现,该房屋不考虑居住权的影响时评估价格为2011万元,上述房屋考虑居住权的影响时评估价格为1863万元。如果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房屋负担居住权的话,上拍价格将不足以覆盖银行贷款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涤除案外人李某在房屋上的居住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在本市某房屋上为案外人李某设立的居住权,晚于某银行在上述房屋设立的抵押权。该居住权存在于上述房屋,已经影响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而影响了某银行在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实现。

据此,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涤除案外人李某在房屋上的居住权。该裁定于2024年5月向王某、李某送达后,两人未提出异议。2024年7月,法院向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涤除上述居住权,该房屋目前已按不负担居住权的状态进入网络拍卖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申请,李某未继续向人民法院抗辩上诉,该驳回裁定已生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80925

  • 昨日访问量

    16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