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法院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共同财产为由,依法认定案涉三套房产属于被告白某的个人财产,同时以原告黄某打理财产多年且从保护妇女角度出发,判令被告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法院查明,黄某(女)与白某(男)于2004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2020年1月。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4月,白某出售其一套自有房产并加价1.5万余元购置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屋一套,连同白某此前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一并交由黄某打理出租、维护。后白某于2020年又通过贷款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某单独所有。现黄某以与白某同居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上述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名下的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为被告白某单独所有,且原告黄某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情况,故黄某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黄某在与白某同居期间,帮助白某打理房产多年获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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