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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