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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后 是否有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建筑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后

是否有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5日,原告A公司项目经理朱某(甲方)与被告李某(乙方)就位于某商业广场项目签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A公司将约13000平方米(含百叶窗)门窗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凡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020年8月14日下午,案外人高某为B公司广场项目工地进行涂料工作时,因工地交叉施工,被李某雇佣的工人不慎滑落的窗框砸伤右手臂,致右手手臂开放性骨折,并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A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65万元。

A公司起诉认为,由于李某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侵权造成第三人高某受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该赔偿款应由被告李某全额负担。被告李某抗辩认为,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进行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原告将施工风险转给被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酌定由原告A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所雇佣工人造成第三人伤害,A公司承担了李某所雇佣工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A公司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原告A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李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中关于事故承担的约定也为无效,本院根据双方过错依法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明知自然人李某无资质,缺乏安全施工条件,仍将门窗幕墙装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且在防护栏已撤离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李某及其所雇佣工人从事高空作业。被告李某与事发时的施工工人即侵权人系雇佣关系,其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承接案涉工程;在作为防护措施的脚手架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仍要求工人进行作业。原、被告对案外人高某所受伤害均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原告A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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