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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不满意某医美公司为其做的双眼皮修复手术,公司员工王某代表公司在协商过程中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和解金,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未依约支付和解款项,肖女士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要求和解金三倍的赔偿。后某医美公司拒不支付和解金,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医美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2023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和解协议是肖女士和公司员工王某所签,王某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判决某医美公司给付肖女士违约赔偿金6万元、律师费5000元。同时,法院对某医美公司使用已注销关联公司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予以批评。
2020年12月12日,肖女士支付3.5万余元在某医美公司进行第二次双眼皮修复手术。手术后,肖女士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多次与医美公司运营岗位职员王某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3月21日,王某代表医美公司与肖女士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未在约定时间转账,则肖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医美公司按照三倍和解金额赔偿肖女士。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肖女士将某医美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按照和解协议违约条款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6万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医美公司代理人辩称,王某在公司主要负责业绩,维护平台运营的工作,目前已离职。公司并未授权王某处理此事。该和解协议无公司法人签字和公章,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性,而且约定的和解金额过高。
据肖女士陈述,2021年3月21日,肖女士及丈夫到医美公司,王某打印好和解协议让肖女士签字,称肖女士签字后其再去盖公章,几天后肖女士收到的协议盖章字样不明显,公章上显示的医美公司名称和本案被告仅有一字之差,肖女士当时没有看出差异性。
肖女士向法庭提交其与王某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医美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时打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和解金。
医美公司代理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称王某当时不是公司管理层,没有权利签字,且聊天记录只是王某和肖女士私下的沟通,聊天记录中也显示王某表示要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不同意。
经法院调查,公章字样所示医美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9日被注销,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是公章所示医美公司持股50%的股东。
肖女士认为,王某作为员工,使用注销公司的公章加盖和解协议,充分说明被告医美公司亦掌握公章所示医美公司的公章,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故意加盖仅仅一字之差的公章,属于故意为之。
被告医美公司代理人反驳,不清楚王某为何有另一医美公司的公章,其公司的公章都在保险柜,王某加盖了不是其公司的公章更能说明王某没有拿到公司公章。且无论盖哪个章,和解协议在没有公司法人授权签字的情况下,公司不承认和解协议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肖女士提交的其与王某短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可以看出肖女士催促王某履行付款义务时,王某在短信中回复其正在积极与财务沟通,并要求肖女士向其发送收款账户及相关信息,王某询问财务对公账户是否有两万元,该金额亦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款项金额一致,故法院对和解协议系肖女士与王某所签予以确认。
结合被告某医美公司认可王某系其公司员工以及肖女士所述双方在被告住所地签订《和解协议》的情况,故王某的前述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对某医美公司发生效力,该公司应当承担由于己方工作人员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某医美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逾期付款,原告肖女士有权请求被告进行违约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考虑到本案患者系医疗美容消费者,除了经济损失,手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其精神造成伤害。且本案双方已通过签订《和解协议书》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由于被告某医美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原告肖女士又起诉至法院,增加了消费者诉累。故,综合考量产生此次纠纷的原因、被告的管理失当行为、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原告的物质及精神损失等因素,对于肖女士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条款主张赔偿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肖女士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原告提交了律师费票据,法院予以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