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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有风险 外行慎重凑热闹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电影投资有风险

外行慎重凑热闹

 

【基本案情】

孙某与R公司合作投资制作电影《通往XX的列车》,双方签订收益转让合同,约定孙某在对电影项目进度和风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就R公司持有的收益权份额进行购买,转让费100万元,占总投资2.63%,并按照该股份比例分享收益。合同明确了导演、监制、主演、预计公映时间,电影的发行权利归R公司单独享有。

影片上映后,不仅入围第24届釜山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新浪潮奖”,男主演还凭借影片获第十四届青年电影周“年度新锐演员”。但票房惨淡,累计票房仅300余万元,分账票房为298万余元,片方分账收益则更是难达预期。R公司提出可分账款远远少于宣发成本,实际已无法获得投资收益。孙某承受来自家庭、资金方面的压力,对电影整体的宣发费用、投资成本、分账方式又存在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理解,无法接受巨大亏损,通过各种路径期望返回投资款,但经协调R公司降低宣发费用负担重新测算后仅有约4万元可结算给孙某,100万投入仅回来4万,巨大的落差让孙某无法接受,双方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3年2月10日达成一致,最终以R公司支付孙某11万元一次性了结案涉纠纷。

 

【裁判理由】

R公司作为电影《通往XX的列车》的联合出品方之一,具有电影相应份额的投资权和收益权,也有权将其持有的电影投资份额转让给孙某。R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是案涉电影相应份额的权利转让合同,未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孙某只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出资份额比例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但分配的前提是影片按照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分账计算方式确认片方可分得收益,扣减宣发费用等成本后,仍具有可供分配的分账收益,票房则是决定分配有无及基数大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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