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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付后生病死亡的应退款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宠物交付后生病死亡的应退款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冯某某向陈某某以2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松狮犬。2021年1月21日,冯某某发现松狮犬出现眼睛发红有血丝等不适症状,并告知陈某某。2021年1月24日,案涉松狮犬被确诊感染了犬瘟热。嗣后,冯某某将松狮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2021年2月3日,案涉松狮犬病亡,冯某某将其火化。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退还宠物购物款并向其赔偿宠物医疗费和宠物安葬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

被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原告提供健康的宠物。宠物属于活体类商品,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上、空间上的不可控性,且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原告不可能在接收宠物时即确认宠物是否健康。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应当根据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该检验的合理期限不应少于十天。现原告购买案涉松狮犬至该松狮犬确认感染犬瘟热的时间仅有七天,故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案涉松狮犬感染犬瘟热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案涉松狮犬系感染犬瘟病毒死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该松狮犬作灭杀消毒处理,亦系合理开支,故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松狮犬系拥有生命特征的活体物,健康的生理状况是其应具备的通常质量标准。陈某某既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松狮犬售后体检达成一致,亦未提供健康证明等证实松狮犬在被交付时处于健康状态,而松狮犬于售后第四日出现健康异常且于第七日被确诊犬瘟热的期间并未超过犬瘟热病程,仍在质量检验合理期限内,足以说明陈某某交付的松狮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冯某某将松狮犬送医救治及火化安葬系尊重生命的正当行为,均属合理和可预见范围,故陈某某应向冯某某承担赔偿货款、医疗费、安葬费共计8291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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