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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授权书后拒签合作经营合同致经销商遭受损失——品牌方违反诚信缔约的先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66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报

 

出具授权书后拒签合作经营合同致经销商遭受损失——品牌方违反诚信缔约的先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经销商的代理资格被品牌方无故取消能否索赔?前期投入的成本由谁买单?

2023年6月,某经销商为争取某品牌的家具代理权,向某品牌方支付了2万元代理意向金。双方磋商过程中,某品牌方告知某经销商,若想要取得经销授权书,还须在线下租赁门店。某经销商遂按照某品牌方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了《场地出租合同》和《场地管理合同》,并支付了租金等费用86780元。同日,某品牌方向某经销商出具了《经销商授权书》,授权期1年。

此后,某经销商按照要求着手筹备店面装修事宜,但某品牌方迟迟未出具门店统一装修设计方案。一个多月后,某品牌方以某经销商不符合考察要求为由撤销授权,拒绝与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退还意向金,但对某经销商为取得经销权所支付的场地租赁等费用未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某经销商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某品牌家具公司赔偿某家具经销商租金等损失共计7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品牌方对取消原告某经销商资格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经销商授权书》的行为,表明原告已具备被告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原告基于被告对其的考核要求和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与其缔结合同,从而与第三方签订了《场地出租合同》《场地管理合同》,支付了场地租金等各项费用。

在原告履行了先合同义务后,被告又以原告不具备其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为由,取消对原告的授权,拒绝与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违反了诚信缔约的先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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