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约定固定红利、定期回购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协议吗?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3日,尤某、林某与伍某林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尤某、林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伍某林持有的生态农业开发公司6.2%的股份, 股权转让后,尤某、林某分别持有生态农业开发公司3.1%的股份;入股一年后,如尤某、林某不愿再持有伍某林的股份,可提前两个月告知伍某林,伍某、林根据资金情况办理退股手续,红利按已入股时间及24%的年收益进行计算,并于退股当月办理股份变更事宜。协议签订后,尤某、林某分别向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账户各转账100万元。双方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尤某、林某亦未参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管理。
2019年6月3日,尤某、林某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伍某林签订《投资入
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退股时间为2019年6月3日,尤某、林某的入股资金自动转为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借款,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于2020年6月底偿还入股资金200万元及24%的年收益。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伍某林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尤某、林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伍某林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伍某林辩称尤某和林某是投资入股,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股权转让关系,尤某、林某持股期间,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并无盈利,股东分红或取得股权收益的条件不成就。
【裁判观点】
《投资入股协议书》虽约定了股权转让事宜,但尤某、林某支付入股资金后,二人并未参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管理,双方亦未实际办理股权转让。且《投资入股协议书》明确约定,入股一年后,如尤某、林某不愿再持有伍某林的股份,可提前两个月告知伍某林,伍某林根据资金情况办理退股手续,红利按已入股时间及24%的年收益进行计算,并于退股当月办理股份变更事宜,该约定与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规定相悖,《投资入股协议书》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关系,即伍某林作为借款人向尤某、林某借款200万元。此外,《投资入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前述200万元自动转为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借款,由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此约定系债务转移行为,故尤某、林某要求生态农业开发公司、伍某林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各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判决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尤某、林某借款200万元;
二.判决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尤某、林某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0 年6月30日;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尤某、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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