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以借款形式领取工程款
是借贷还是预付工程款?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建设公司(发包方)与建筑装饰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工程名称为低温乳品工厂项目钢结构工程。工程分包范围为:包人工、包机械、包质量、保工期、包措施、包验收、包安全、包风险。合同价款暂定40万元,具体结算额以建设公司审核确认为准。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验收节点付款。”因建筑装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向政府部门信访投诉。2021年3月5日,在工人代表出具《情况说明》以及曹某书写《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建设公司向16名工人发放工资311035元。曹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确认该311035元视为曹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建设公司的借款,曹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该款项,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工人代表出具《情况说明》亦确认上述资金视为曹某、建筑装饰公司从建设公司的借款,由两者共同偿还。故建设公司诉请曹某、建筑装饰公司连带偿还借款311035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曹某、建筑装饰公司辩称案涉款项实为建设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工程系劳务清包,故工程款以工人工资形式体现。
诉讼中,曹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交《合同补充协议》、劳务费发票,显示:建设公司与建筑装饰公司另就工程增量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增量为6万元,
建筑装饰公司已向建设公司开具40万元劳务发票。
另查明,建筑装饰公司于2021年2月向建设公司出具《建筑装饰公司“蒙牛一期”工资表》,载明工人16人,应发工资435325元,借支122110元,剩余金额311035元。建设公司据此主张,项目推进中建筑装饰公司根据工程及工人实际需要向建设公司申请工资,建设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双方至今未就案涉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
【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通常情形下,工程完工决算后,借条涉及的款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从双方形成借贷的过程和所涉时间特征来看,双方以借贷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实际。因此,在发包方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款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其以出借款项的名义向工人给付工资,应视为支付工程款。曹某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所体现的借贷关系掩盖了工程欠款的事实,应以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认定款项性质。故《还款承诺书》所体现的借贷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其包括归还事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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