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名为投资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
【基本案情】
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曹某杰返还投资款134万元、支付 投资利润482400元,共计1822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年年底,曹某杰承包了莱西市广州路改造工程。耿某先后为其投资134万元。曹某杰承诺:工程结算后,除返还投资款本金134万元,还按照月息1分支付原告最低利润。该工程于2018年竣工,与发包方的工程款也已经结算完毕,但被告拒绝给原告分配利润,且拒绝返还原告的投资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曹某杰辩称,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对于双方合伙投资的广州路项目应当在工程结算完毕后对于其利润及本金进行分配,但现在广州路工程并未结算完毕,双方之间的合伙事务无法进行清算,请求法庭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年底,曹某杰承包了莱西市广州路市政项目工程,耿某先后支付给 曹某杰134万元。2020年3月4日,被告出具签订《协议》1份,内容如下: “经协商一致欠款人曹某杰就耿某广州路投资款134万元达成以下协议1.就本金无论广州路市政项目工程盈亏均保证返还本金;2.在工程结算完毕后先付清本金,利润部分由耿某和曹某杰均分。(利润部分最低保证起始日为2017年11月16日起的1分息)曹某杰(370225x×xxxxx×3554)2020年3月4日。”诉讼过程中,耿某认可该协议全文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捺印。
【裁判观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曹某杰应否返还耿某借款。本案中,曹某杰与耿某签订《协议》,但协议约定耿某只出资,不负担风险,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耿某依约向曹某杰支付款项,到期后收回成本,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应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耿某享有年利率不得少于“利息1分”,应认定不得少于年利率12%的固定收益,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已明确地表达了耿某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追求资产固定本息回报,应认定耿某名义上为投资,但实际的真实意思系以还本付息条款为核心的借款合同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耿某向曹某杰支付借款134万元的事实清楚,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耿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
故对于耿某要求曹某杰归还借款13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曹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耿某借款本金134万元;
二.曹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耿某利息,以13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共计48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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