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乙系二人之女。1999年王某甲与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12月,王某甲与刘某某结婚。2017年12月,刘某某将户籍迁入涉诉宅院,四人户籍均在涉诉宅院。2018年8月至 2019年3月,王某乙代理王某甲与置业公司签订多份拆迁协议及安置房认购协议。其间,刘某某因身体原因两次住院治疗,三人均表示不知情,且根据《拆迁协议》刘某某属于享有安置资格的四人之一。后王某甲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拆迁利益包含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赠与王某乙。
拆迁档案中记载部分内容如下: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内空地奖、提前搬家奖根据宅基地的相应面积计算,生活补助费按安置面积计算,搬家补助、宅基地合法利用奖、工程配合奖按每宗宅基地相同标准计算,人员安置补助按照每人20000元计算;涉诉宅院宅基地空地面积为78.2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4.73平方米。2.王某甲出具的放弃宅基地权利声明及授权王某乙办理 拆迁安置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3.王某甲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书,称其与刘某某处于离婚诉讼状态,刘某某无法到场选房,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出具声明,由王某乙代替刘某某办理购房事宜,全部家庭成员已决定不以刘某某的名义预选房屋,法律后果与置业公司无关。
后拆迁补偿、补助款除20万元转给李某某,剩余钱款均转账给王某乙。王 某乙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乙曾在2019年2月至7月转账给王某甲共计105万元。王某甲表示该钱款绝大部分已用于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某户籍于2017年12月迁入涉诉宅院,其作为王某甲的配偶,具有使用涉诉宅院土地的权利。刘某某婚后未在涉诉宅院对房屋及附属物有添附,故与既有房屋相连部分的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刘某某无权享有,而就宅院空地部分的拆迁利益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内空地奖、提前搬家奖刘某某有权享有。而对于按照每宗宅基地进行固定补偿的搬家补助、宅基地合法利用奖、工程配合奖,刘某某作为实际居住使用涉诉宅院的家庭成员之一,享有相应的权利。生活补助按照拆迁政策,系依据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给予补偿,在刘某某符合安置资格的情况下,其享有该部分费用的权利。上述财产属于刘某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其与王某 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以及与刘某某夫妻共有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赠与王某乙,考虑到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女关系,且王某乙是作为王某甲的代理人办理的拆迁相应事宜,对刘某某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享有相应利益亦属明知,故王某乙取得相应款项并非善意,王某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赠与应为无效。虽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称王某乙回转给王某甲共计105万元,但同时又表示王某甲已经花费了绝大部分,故综上情况本院认定王某甲具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刘某某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225966元。
王某甲等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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