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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29种情形(一)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全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29种情形(一)

 

一.房屋系结婚之前购买

(一)夫妻一方出资

1.婚前全额出资:

1)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则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2)婚后变更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原则上归出资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出资

1.登记在一方出资人名下,若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出资系借贷、赠与等情况的,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应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1)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该房屋为登记方个人财产,父母婚前还贷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

2)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双方按照各自房屋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会酌情考虑父母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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