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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 29种情形(二)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98人看过举报

全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29种情形(二)

 

二.房屋在结婚后购买

(一)夫妻一方出资

1.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其他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出资

夫妻双方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出资购买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是赠与,则为成年子女个人财产。如果仅是代名登记,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夫妻双方赠与子女的,则该房屋为子女所有。如果双方真实意思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上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该房屋为一方子女单独所有。

2)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子女名下,若能证明该出资系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1)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双方全额出资:

1)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在双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某一方的意思的情况下,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陆律师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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