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系林某、陈某之子。陈某某与周某某于2015年2月订婚,2016年1月举办婚礼,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林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某汇款100万元作为彩礼。2015年2月,周某某将七天通知存款到期后的本息共计1000058.33元又汇给了林某。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林某或者陈某某每月向周某某支付10000-20000元不等的款项。周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6月去海南拍婚纱照。2015年11月,陈某某去某市看望周某某。2016年2月,陈某某、周某某同去日本旅游。2017年2月,陈某某、周某某同去马尔代夫旅游。2017年5月、6月,陈某某两次去某市探望周某某。
2017年6月,周某某经门诊体检诊断为妊娠状态。
2015年9月,周某某成为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三年,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周某某主要在某市居住、生活学习。周某某、陈某某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聚少离多,感情失和。2018年4月,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某离婚,法院于2018年7月判决两人离婚。
2020年4月,周某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一审判决林某返还周某某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林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周某某将该100万元款项交给林某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周某某在前案中否认其与林某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林某在前案中辨称的‘打理’亦非通常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关系,而应属林某管理周某某、陈某某的家庭财务。从林某、陈某某自2015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向周某某的转账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该款项一直独立存在。且在未经所有权人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林某无权对该100万元进行处分。
现周某某主张林某还款,鉴于周某某已与陈某某离婚,且陈某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权利,故本院认定林某应向周某某返还50万元。
林某等人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陈某某、周某某已经离婚,周某某收到给付的100万元彩礼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因此要求返还100万元彩礼。周某某认可收到案涉100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认为双方自缔结婚约前至判决离婚期间一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案涉彩礼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周某某在与陈某某订婚后前往某市读书学习,双方因此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双方于周某某在读书期间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发生在案涉彩礼给付后,由此可见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对婚后“聚少离多”的生活状态已有一定的预见,并表示接受。
其次,虽陈某某、周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自结婚后的一年多时间,双方均曾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陈某某、周某某婚后存在共同生活状态,且这种生活状态也符合双方订立婚约以及结婚时的预期。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陈某、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2月订婚,此后两人曾共同去海南拍婚纱照,在周某某于某市求学期间,陈某某多次去某市看望周某某,并与其去日本、马尔代夫旅游,节假日期间共同往返于两地,双方在此期间,于2017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直至2018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上述情节,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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