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冷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4月12日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异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沟通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原告家中双方亲属及媒人一同会餐,但会餐中未提及彩礼之事。2020年7月28日1点49分冷某向宋某转账50000元。双方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 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宋某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分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后双方因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50000元是否属于彩礼款以及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过彩礼的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原告冷某给付被告宋某500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且该款项的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又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以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当晚后的凌晨,而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再结合冷某为宋某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的事实以及冷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并因此给付彩礼款50000元的事实。因婚约给付彩礼的 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冷某以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月的事实情况,结合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花销,被告宋某应当酌情返还30000元。
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50000元款项数额较大,如宋某所说该款项为赠与,非彩礼款,则不符合常理。恋爱中男女达成结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所以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后,赠与人有权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因此冷某要求返还50000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7个月,同居生活期间确有花销,一审酌情判令宋某返还冷某3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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