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女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 是彩礼?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人看过举报

2020年4月7日,冷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4月12日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异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沟通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原告家中双方亲属及媒人一同会餐,但会餐中未提及彩礼之事。2020年7月28日1点49分冷某向宋某转账50000元。双方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 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宋某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分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

后双方因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50000元是否属于彩礼款以及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过彩礼的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原告冷某给付被告宋某500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且该款项的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又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以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当晚后的凌晨,而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再结合冷某为宋某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的事实以及冷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并因此给付彩礼款50000元的事实。因婚约给付彩礼的 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冷某以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月的事实情况,结合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花销,被告宋某应当酌情返还30000元。

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50000元款项数额较大,如宋某所说该款项为赠与,非彩礼款,则不符合常理。恋爱中男女达成结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所以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后,赠与人有权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因此冷某要求返还50000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7个月,同居生活期间确有花销,一审酌情判令宋某返还冷某3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090540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9794

  • 昨日访问量

    95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