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厚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三。因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四,因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二,因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甲,因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2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甲及辩护人翟**、陈*、孙*、张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张三、王二、李四三人在明港镇尚河村尚河街道上租房经营花椒、果冻、酵素梅等食品销售。2021年8月,张三、王二、李四三人经预谋后,在未取得生产、加工食品的资质下开始自己生产、销售果冻、酵素梅等食品,且生产的果冻、酵素梅等食品未经相关食品部门的检测合格就通过张三注册的拼多多店铺“XXX食品保健旗舰店”向外销售,李四在销售过程中,盗用其他网店宣传标语,以虚假宣传方式提高商品销量。2022年1月,被告人甲来到明港镇尚河村张三等人租的房子,并在其本人注册的拼多多店铺“xx食品”上销售张三等人生产的花椒和酵素梅。经河南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张三等人生产、销售的酵素梅中检出国家禁止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酚酞,成分含量为2.47x106ug/kg。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酵素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翟保明、姚伟的证言;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甲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三、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王二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三、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四、王二有自首情节;均为初犯、认罪认罚;被告人李四、王二、甲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李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王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五、禁止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二、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果冻、酵素梅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六、在案扣押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食品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